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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22号

张建平与张连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平,张连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22号申请人张建平。被执行人张连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