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22号申请人张建平。被执行人张连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