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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77号

陈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7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原系宁波海关隶属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3月5日接受讯问,次日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同年8月16日以甬仑检刑追诉(2013)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蔡士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一、受贿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陈鹏任宁波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副主任科员,负责按照布控查验指令要求实施现场人工查验等工作。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陈鹏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800元,并在报关出口货物查验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收受江某所送手机、旅游费用及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300元;在2010年6月、2011年春节前,共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共收受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41500元;在2009年8月、10月、2010年春节期间,共收受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0000元。

二、滥用职权、受贿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陈鹏多次违反查验指令及相关规定,用以往查验拍摄的与当票申报品名类似货物照片,冒充当票货物照片,掩盖货物实际情况,将他人出口报关的危险品、逃避商检的货物予以放行。具体如下:1.2011年9月,义乌市贝蒂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人余某为逃避监管,在委托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含烟花爆竹(危险品)的货物(伪报成“玻璃碗、文件袋”等品名)。后该票货物在北仑海关转关时被要求进行布控查验。余某得知货物要被查验后,联系宁波万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并告知申报不实的情况,委托其解决通关事宜。陈某将该事项委托黄某甲办理。2011年10月9日,黄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陈鹏,告知其该票实际货物为烟花爆竹,且申报不实,让其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后予以放行,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被告人陈鹏应允。当晚,被告人陈鹏根据查验派单指令对该转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查验,在打开集装箱箱门后,只查看了箱门口几项商品即结束查验。之后被告人陈鹏在填写人工查验记录时,从以往查验时拍摄的照片中找出与该票申报品名类似货物照片,统一编辑文件名后上传至“宁波海关风险布控查验管理系统”,查验处理结果为“未见异常、建议放行”。后该票货物退关重箱出卡。事后,余某于2011年10月11日依约将80000元人民币转账给陈某,由陈某将80000元钱转交给黄某甲。2011年11月,黄某甲在被告人陈鹏居住的日月星城小区家中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送给被告人陈鹏。2.2011年1月,被告人陈鹏在对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江某出口报关的三票伪报品名分别为“把手”、“电子钟”、“塑料凳”的逃避商检货物实施查验时,明知该三票货物系逃避商检的货物,单货不符,仍违反规定及查验指令,用以往查验拍摄的类似货物照片予以冒充,将该三票货物予以放行。3.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陈鹏在对朱某以宁波市奥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出口报关的一票伪报品名为“金属纽扣”的逃避商检货物实施查验时,违反规定及查验指令,用以往查验拍摄的类似货物照片予以冒充,将该票货物予以放行。被告人陈鹏涉案的相关事实被《浙江日报》等媒体曝光,宁波海关的贪腐窝案也被《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并被搜狐、凤凰网财经等多家网络媒体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及任职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同时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鹏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未表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鹏的辩护人对陈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同时认为:1.陈鹏受贿的时间跨度不大,没有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并且部分行贿人是查验一科的负责人介绍或引荐的,有的违规放行是领导事先打招呼的;2.陈鹏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3.陈鹏违反规定放行货物是受贿的手段行为,第3起事实也不能确定其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多少损失,陈鹏的行为被媒体曝光不能推定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难以成立。建议法庭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对被告人陈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陈鹏在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按照布控查验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查验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江某、黄某甲、沈某、宋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及2011年3月底、6月底、9月,被告人陈鹏在其居住的宁波市江东区日月星城小区,先后收受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负责人江某所送的IPHONE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30000元。2011年1月,江某还为被告人陈鹏支付了二人前往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元。其间,被告人陈鹏在报关货物查验过程中多次为江某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陈鹏于2011年1月对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三票品名分别为把手、电子钟、塑料凳的货物实施查验时,明知该三票货物申报的品名与实际不符,仍违规操作,用以往查验拍摄的类似货物照片予以冒充,将该三票逃避商检的货物予以放行。2.2010年6月、2011年春节前、2011年11月,被告人陈鹏在其居住的日月星城小区的家中,先后收受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黄某甲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70000元,并在报关出口货物查验过程中多次为黄某甲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陈鹏于2011年10月9日对由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并在北仑海关转关的一票品名为玻璃碗、文件袋等的货物实施查验时,明知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并夹带有烟花爆竹等物品,在接受黄某甲的请托后违规操作,草率查验后用以往查验拍摄的类似货物照片予以冒充,(在货物已过船期的情况下)建议将该票货物予以放行。事后,该票货物被退关处理。3.2010年11月、12月及2011年1月、2月、5月、6月、8月、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鹏在其居住的日月星城小区门口,先后收受宁波泰华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员沈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2500元、20000元、10000元、39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15000元,并在报关出口货物查验过程中多次为沈某谋取利益。4.2009年8月、10月及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鹏在其居住的日月星城小区楼下,先后收受从事报关业务的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并在报关出口货物查验过程中为宋某谋取利益。另经查明: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陈鹏在对朱某以宁波市奥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一票品名为金属纽扣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因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打过招呼,其明知该票货物申报不实,仍违规操作用以往查验拍摄的类似货物照片予以冒充,将该票逃避商检的货物予以放行。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陈鹏应检察机关通知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了其上述收受江某等人财物以及违规放行报关货物的事实。之后,被告人陈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现被告人陈鹏所收受的IPHONE4手机1部以及被告人陈鹏家属所交的共42.08万元人民币已被检察机关扣押在案。2013年4月,《21世纪经济报道》以《宁波海关现贪腐窝案,查验报关环节漏洞难填》为题对北仑海关的贪腐窝案作了报道,并于同期被《齐鲁晚报》、凤凰网、搜狐、百度等多家媒体转载。2013年6月,《浙江日报》以《北仑海关深陷贪腐窝案,伸向国门的黑手》为题报道了北仑海关12名关员的贪腐窝案,其中提及陈某(被告人陈鹏)以“移花接木”的手法帮助报关公司逃避海关监管的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其报关的单子有正常业务,也有逃商检、侵权等的“特报业务”。刚开始,其“特报”单子都是叫贺朝伟打招呼的,后其直接找陈鹏帮忙放行。2010年9月份,其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在日月星城小区门口送给陈鹏。2011年春节前,陈鹏说他夫妻想去欧洲旅游,其就给陈鹏夫妻报了一个欧洲旅行团,共付款24000元。2011年3月底、6月底、9月,其又在日月星城小区分别送给陈鹏1万元、1万元、3万元现金。2011年1月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申报的品名为把手、电子钟、塑料凳的三单货物都是义乌逃商检的,并没有申报的货物,是陈鹏在查验后把货物放行了。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0年至2011年间,其把自己接来的逃商检等的“特报业务”交给宁波驰骋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德馨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做,从中赚取差价。2010年5、6月份以及2010年下半年,其代理的几票单子在二期码头被布控查验,陈鹏在查验时尽量按照其要求放行,不能放行的也很快给其处理好。2010年6、7月份及2011年春节前,其到日月星城小区陈鹏的家里分别送给他2万元、3万元现金。2010年9、10月份,陈某打电话讲他一个客户在义乌报关至北仑海关转关出口的一票货物被布控查验,货物里有大概1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和一些大米、面粉,报关单上报的是玻璃碗等物,问其能否去北仑海关找关系处理不要把烟花爆竹移送海事局处罚。其就打电话给陈鹏讲了这个事情,陈鹏答应帮忙。后其又联系陈某,讲事情可以处理但要他付给其8万元费用。2011年10月9日晚,其告诉陈鹏这票单子里的真实货物有烟花爆竹、大米,其在箱门口准备了一些塑料杯应付查验。到现场查验时,陈鹏没有把货物倒出来,只是把箱门口的几个箱子打开拍了几张照片后,箱子里的货物就没查验。后来因为这票货物过了船期,就办理了“重箱出卡”手续让货主拉回去了。货物查验后没几天,陈某就给了其8万元钱。2011年11月左右,其到陈鹏家里给他送了7万元钱。3.证人陈某(原宁波万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2011年9月,余某有个柜子要出口让其订舱。9月29日下午,余某说柜子在北仑海关被布控查验,并告诉其这票货物里有10立方左右烟花爆竹以及一些涉嫌走私的大米、面粉等货物,问其能否想办法去北仑海关找关系,如不能放行就想办法不要没收。其答应后给黄某甲打电话,黄某甲说要8万元费用,余某同意出钱。因为下大雨,这批货物拖到国庆节后才查验,当时已经过了船期。后来这票货物办了“重箱出卡”,余某把货物拉走了。余某通过银行转账打了8万元钱到其账户后,其把8万元交给了黄某甲。4.证人余某(义乌市贝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1年9月份,一个外国客商委托其公司办理一票夹带了价值5万元左右的约10立方米烟花爆竹和一些大米、面粉等食品的货物的出口事宜。其委托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后在北仑海关转关出口,帮其订舱的是陈某。其得知这票货物在北仑海关被布控查验后,打电话告诉陈某这票货物里有烟花爆竹、大米等,让陈某去帮其找关系处理,希望货物不要被没收。后陈某告诉其货物的事情可以处理好,但需要8万元费用,其同意了。国庆节假期过后几天,陈某告诉其事情已经处理好了,让其把8万元给他。过了一段时间,陈某让其去把货物拉出来,其就把这票货物拉回了义乌。5.证人黄某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飞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其公司代理报关的一票品名为玻璃碗等的货物是转关的,先由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金华海关申报,后是其办理转关手续。后该票货物在北仑二期码头被布控查验,其通知义乌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后,他们在9月30日左右拿走了查验通知单等资料,后来查验的过程其不清楚。国庆节过后,该票货物查验好了,但是船期已经过了,其去办理了“重箱出卡”手续。6.证人沈某(原宁波泰华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证言:其在公司里负责海关的查验,报关业务自己也在接,大部分是出口逃商检的“特报业务”并以宁波泰华报关有限公司名义报关。2010年10月,其“特报业务”的箱子在北仑二期码头要查验,其要求陈鹏放行并表示会给他好处,陈鹏就把这票单子给放行了。此后,其一般要求陈鹏放行逃商检的单子,他都放行了。2010年11月、12月及2011年1月、2月、5月、6月、8月、9月的一天晚上,其在日月星城小区门口分别送给陈鹏现金12500元、20000元、10000元、39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15000元,以感谢他对其报关的逃商检货物在查验过程中的帮助。7.证人宋某的证言:其挂靠在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做报关业务时,逃商检等“特报业务”比较多,为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维持客户保证业务量,其要求陈鹏查验到有逃商检的货物时直接放行。2009年7、8月份及2009年10月左右、2010年春节时,其在日月星城小区楼下分别送给陈鹏30000元、20000元、30000元现金,以感谢他在业务上的帮忙和关照。8.证人朱某(宁波思源报关代理公司经营人)的证言:2009年其和张清一起吃饭时,张清介绍其认识了陈鹏。其在2011年5月6日以宁波市奥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报关的一票品名为金属钮扣的货物,实际是义乌逃商检杂货没有金属钮扣。这票单子其是找张清给陈鹏打招呼放行的,其就没有为这票单子送给陈鹏好处。陈鹏当时肯定是用了“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他以前查到同品名货物的照片拿出来,冒充这批货物的照片使用。(二)书证1.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的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鹏对宁波泛宇报关有限公司申报的把手、电子钟、塑料凳等三票货物以及宁波市奥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的金属钮扣的一票货物实施查验,将以往查验拍摄的照片冒充该票货物,并认为未见异常、建议放行的事实。2.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义乌小商品货物清单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验一科人工查验流程受控单、布控流转查验单、集装箱内货物照片、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证明义乌市万顺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28日的货物申报情况以及被告人陈鹏在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过程中,采用将以往查验拍摄照片冒充该票货物,并建议放行的事实。3.旅游合同、收款收据:证明江某于2011年1月为陈鹏等2人与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欧洲游合同,并支付24000元费用的事实。4.身份证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宁波海关的任职通知、海关关衔变动审批表、宁波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鹏的身份、任职情况及其工作职责。5.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陈鹏应检察机关通知在接受询问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财物并违规放行报关货物等事实。6.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陈鹏所收受的1部IPHONE4手机以及被告人家属所交的42.08万元人民币已被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事实。7.《浙江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齐鲁晚报》、浙江在线、大家论坛网站、凤凰网(财经资讯)、搜狐网、百度网、中国农业新闻网、CNN3.COM等媒体的相关报道:证明《浙江日报》于2013年6月对北仑海关12名关员的贪腐窝案进行报道,其中提到“32岁的北仑海关查验科查验人员陈某自作聪明,多次玩起‘移花接木’的手法,帮助报关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其中有一批危险物品被海关抽查,陈某竟然把一张玻璃制品的照片附在报关单上,蒙混过关”的事实以及《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13年4月对宁波海关贪腐窝案进行报道并被浙江在线、《齐鲁晚报》、大家论坛网站、四川新闻网、凤凰网、搜狐网站、百度、中国农业新闻网、CNN3.COM等媒体转载报道的事实。(三)鉴定意见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IPHONE4手机的价值。(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鹏对其任职情况及其在货物查验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价值42.08万元的财物,且多次违规作出处理等事实均予供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鹏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陈鹏有自首情节,赃物已被扣押且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所犯罪行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鹏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鹏所犯受贿罪罪轻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所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鹏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五百元以及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毅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