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蒋启勇,男,汉族,城镇居民,生于1981年12月17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万洪,男,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73年10月10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勇诉被告唐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启勇于2013年9月10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唐万洪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万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启勇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启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蒋启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肖世兰
人民陪审员 谢明书
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龙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