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执字第255号

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驻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解鲁新,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