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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邳宝庆诉被告李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邳宝庆,李保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邳宝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李保丰,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宝庆诉被告李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宝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邳宝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宝庆承担。

审判员 刘  艳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彦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