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邳宝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李保丰,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宝庆诉被告李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宝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邳宝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宝庆承担。
审判员 刘 艳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彦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