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XX林,农民。被告庞文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
XX林与庞文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XX林,农民。被告庞文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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