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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176号

XX林与庞文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XX林,庞文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XX林,农民。被告庞文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