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王江义,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治林,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江义诉被告王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王江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义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江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37元,退付王江义368.5元,其余368.5元由王江义负担。
审 判 长 王续成
审 判 员 吕晓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