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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江义,王治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王江义,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治林,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江义诉被告王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王江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义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江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37元,退付王江义368.5元,其余368.5元由王江义负担。

审 判 长  王续成

审 判 员  吕晓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