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殷宏瑞,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郭方立,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瑞诉被告郭方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宏瑞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庆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