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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881号

殷宏瑞与郭方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宏瑞,郭方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殷宏瑞,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郭方立,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瑞诉被告郭方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宏瑞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庆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