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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94号

田翠苹与吴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翠苹,吴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94号原告田翠苹。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洪才,身份不详。

原告田翠苹诉被告吴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翠苹诉称:被告欠原告192395元,于2011年12月14日偿还一部分后尚欠8900元,被告承诺2012年4月1日前偿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8900元,并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田翠苹不能提供被告吴洪才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洪才的住址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翠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海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成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