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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保字第119号

韩向明与何金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向明,何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保字第119号申请人韩向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申请人何金坤,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申请人韩向明因与被申请人何金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金坤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衢江区府东苑22幢1单元601室的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金坤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衢江区府东苑22幢1单元601室的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钱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