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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2号

潘某、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万。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分割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周 森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善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