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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0881号

李春虎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春虎,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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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0881号

原告:李春虎,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刘文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李春虎诉被告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春虎到庭参加诉���。被告广润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春虎诉称:李春虎于2009年就进入广润发公司上班,并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先在天发箱包公司从事海关报关和出入境保检工作,后调任负责广润发仓库工作,再后来调到市场部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初与当时的负责人谈妥年工资三万元,每月发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底补发,出差补助津贴给予报销。2009年中广润发公司提高工资,李春虎的年工资三万五千元,其余与年初约定不变。现基本工资发到2011年12月,2012年李春虎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垫付的2011年至2012年的出差补助津贴等相关费用和补发工资。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应找公司以前的负责人要钱。综上,广润发公司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支付各项补助津贴;2、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补发工资;3、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支付各项相关费用。广润发公司未作答辩。李春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一份,证明被告为合法的主体单位;证据2:报关员注册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证据4:工作调整通知书、人员分工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证据5:补助津贴和费用报销单��份,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的35920元费用凭证;证据6: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天劳人仲裁字【2013】第03-2号,证明原告已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事实;证据7:行管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应享有的工资待遇;证据8:仓库管理人员分工一份,证明原告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经审理查明:李春虎于2009年进入广润发公司上班,先在天发箱包公司从事海关报关和出入境保检工作,后调任负责广润发仓库工作,再后来调到市场部从事销售工作。现基本工资发到2011年12月。2012年李春虎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垫付的2011年至2012年的出差补助津贴等相关费用和补发工资。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应找公司���前的负责人要钱。李春虎向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裁字【2013】第03-2号仲裁裁决。裁决:1、广润发公司应为李春虎缴纳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由天长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测算,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比例按实补缴;2、驳回李春虎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春虎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报关员注册证、工作调整通知书、人员分工通知书、补助津贴和费用报销单、行管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李春虎与广润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广润发公司是否欠李春虎工资及其数额;3、广润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春虎的各项补助津贴及其数额;4、广润发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春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处理。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李春虎的陈述其于2009年进入广润发公司上班的情况,有报关员注册证、工作调整通知书、人员分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且与李宏钟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李春虎在各个劳动岗位上的工资标准,李春虎未能举证证明相同工种或本单位类似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诉讼中亦没有相关的会计账册可以凭据,广润发公司是否欠李春虎工资及其数额无法认定,李春虎要求广润发公司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李���虎当庭提供了22张费用报销单据,其中14张虽经广润发公司会计黄芬复核,但没有广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且李春虎未能就各项补贴和相关费用的报销的标准提供证据,李春虎要求广润发公司支付各项补贴和报销相关费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润发公司应当为李春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具体补缴金额由天长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测算,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李春虎要求广润发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春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具体补缴金额由天长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测算,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驳回李春虎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广润发电气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卢林

审 判 员  周玉祥

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福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