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孙 海 涛 诉 被 告 段 海 建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淮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孙洪涛,男,汉族,个体户。被告段海建,男,汉族,农民。
原告孙海涛诉被告段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洪涛诉称:我从事农药、种子销售业务,截止2012年5月15日,被告拖欠我农药款310元,种子款2000元。被告给我出具的有欠条,我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10元。被告段海建未答辩。原告孙洪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段海建2012年4月27日、5月15日书写的欠原告农药、种子款的欠条1张。被告段海建未举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孙洪涛从事农药、种子销售业务,2012年4月27日被告段海建在原告处购买种子价款2000元未付,2012年5月15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敌敌畏2件,每件100元,毒死蜱5件,每件110元,三唑磷4件,每件110元,后又退给原告三唑磷8件,尚欠原告农药款310元。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31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段海建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涛与被告段海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段海建书写的欠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孙洪涛诉求被告段海建偿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段海建偿还欠原告孙洪涛货款2310元,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海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远庆
人民陪审员 戴 辉
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