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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258号

崔秀玲与李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秀玲,李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崔秀玲,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奇,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四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