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161号 原告曾才坤,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吴启全,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绿阁塘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才坤与被告吴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才坤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才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才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才坤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红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