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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161号

曾才坤与吴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才坤;吴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161号 原告曾才坤,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吴启全,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绿阁塘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才坤与被告吴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才坤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才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才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才坤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红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