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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58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屈红明,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计宽陪审员  宋新玲陪审员  李丽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