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屈红明,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计宽陪审员 宋新玲陪审员 李丽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