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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97号

张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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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康某主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