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康某主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