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来兴,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被执行人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该公司董事长。陈来兴申请执行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达成和解,其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