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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589号

陈来兴与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来兴,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来兴,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被执行人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该公司董事长。陈来兴申请执行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达成和解,其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