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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76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乐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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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乐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保利凤翔花园小区C122号法定代表人程乾乐,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敏,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乐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何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执字第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昌吴

审 判 员  莫沙子

代理

审判员  吕奇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