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杨普华,被执行人李雪辉,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雪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雪辉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616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蒸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钟艳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