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78号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被告金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英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
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诉金英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78号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被告金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立辉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英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