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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经初字第453号

郑宝荣与焦其剑、于红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宝荣,焦其剑,于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经初字第453号

原告:郑宝荣(郑宝龙),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文。

被告:焦其剑(焦其宾),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于红春,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荣(郑宝龙)与被告焦其剑(焦其宾)、于红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

原告郑宝荣(郑宝龙)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荣(郑宝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郑宝荣(郑宝龙)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