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经初字第453号
原告:郑宝荣(郑宝龙),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文。
被告:焦其剑(焦其宾),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于红春,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荣(郑宝龙)与被告焦其剑(焦其宾)、于红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
原告郑宝荣(郑宝龙)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荣(郑宝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郑宝荣(郑宝龙)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