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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行初字第9-2号

胡金鹏与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鹏,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9-2号原告胡金鹏,烟台家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玉文、解明远,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栾琪琳,处长。委托代理人姜秀伦、邱旭光,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鹏诉被告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金鹏负担。

审 判 长  姜义斌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人民陪审员  张吉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