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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692号

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邵利定、陈伟强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邵某某,陈甲,严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一:审核二: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6254-1。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姬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严乙、陈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甲。

上诉人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某某、陈甲、严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黄叶青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9元,退还给上诉人某公司。

审 判 长  黄叶青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