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98号原告刘昌勇。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地址烟台市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孙作为,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勇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昌勇负担。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姜义斌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芮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