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