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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976号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