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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407号

原告毕春远与被告陈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春远,陈福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毕春远,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22号6号楼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670908057x。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州,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牡丹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52230197711111210。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春远与被告陈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春远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福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毕春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春远撤回对被告陈福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毕春远负担。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