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毕春远,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22号6号楼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670908057x。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州,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牡丹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52230197711111210。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春远与被告陈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春远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福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毕春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春远撤回对被告陈福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毕春远负担。
审判员 窦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