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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37号

于广和与姚永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广和,姚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和,男,57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姚永利,男,42岁,汉族,双辽农场消防大队,住双辽市。于广和与姚永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姚永利于2012年10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广和工程款27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被告按原告诉讼请求全额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78478.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正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铁铮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