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和,男,57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姚永利,男,42岁,汉族,双辽农场消防大队,住双辽市。于广和与姚永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姚永利于2012年10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广和工程款27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被告按原告诉讼请求全额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78478.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正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铁铮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