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越。
委托代理人:陈慧、周慧敏。
被告:夏松光。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为与被告夏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6元,减半收取5228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丽芳
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
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赵春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