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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200号

万培海与李君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培海,李君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万培海(身份证号370226197205203515),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君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培海与被告李君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培海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培海以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万培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