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万培海(身份证号370226197205203515),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君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培海与被告李君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培海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培海以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万培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