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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70号

杨胜生与翟武潮、闽泰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胜生,翟武潮,富平闽泰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杨胜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富平县觅子乡。委托代理人杨胜利,男,1966年10月21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武潮,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富平县觅子乡。被执行人富平闽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0日制作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杨胜生与被执行人翟武潮、闽泰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526.37元及利息,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56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翟武潮履行15100元,闽泰公司履行32900元并交纳执行费,申请人领回48000元,同意该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O一三年九月十门日

书记员  马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