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