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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91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