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91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