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来自: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