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社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尹群,男,32岁。原告孙桂艳,女,33岁。被告尹爱强,男,60岁。被告贾金兰,女,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群、原告孙桂艳与被告尹爱强、被告贾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外出务工,无法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郭向前
审 判 员 吴志浩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