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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张广银、赵洪敏与张玉勋、张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广银,赵洪敏,张玉勋,张报,张涛龙,张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原告:张广银,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赵洪敏,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玉勋,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报,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涛龙,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聪,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银、赵洪敏与被告张玉勋、张报、张涛龙、张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银、赵洪敏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广银、赵洪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银、赵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广银、赵洪敏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汝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