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原告:张广银,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赵洪敏,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玉勋,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报,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涛龙,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聪,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银、赵洪敏与被告张玉勋、张报、张涛龙、张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银、赵洪敏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广银、赵洪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银、赵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广银、赵洪敏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汝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