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何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未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