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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296号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何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未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