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陈伟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