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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389号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陈伟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