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秀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卫。
上诉人鲍秀宇、张利萍为与被上诉人陈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鲍秀宇、张利萍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鲍秀宇、张利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