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被执行人潘某乙。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潘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潘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少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