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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42号

岳志佼与张成、贾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志佼,张威,贾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岳志佼。被告张威。被告贾泰。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志佼与被告张威、贾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志佼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志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志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岳志佼承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嵇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