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岳志佼。被告张威。被告贾泰。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志佼与被告张威、贾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志佼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志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志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岳志佼承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嵇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