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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崔某某,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