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蔡金保,男,汉族,193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林州市太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广周,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太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公路管理局,地址林州市太行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承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波,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保诉被告林州市水务局、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林州市公路管理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保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太增
审判员 赵媛媛
审判员 张长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