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子谦,该公司员工。
被告:昝嘉,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汪金燕,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龙,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昝嘉、汪金燕、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