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昝嘉、汪金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昝嘉,汪金燕,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子谦,该公司员工。

被告:昝嘉,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汪金燕,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龙,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昝嘉、汪金燕、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