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00368-1号
申请执行人:姜亚光,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楚云龙,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楚云龙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楚云龙在蒙城县小涧镇卫生院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楚云龙在蒙城县小涧镇卫生院的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700元(从2013年10月份起至2018年10月份止)扣划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在蒙城县信用联社城东分社所开账户(账户为:2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牛志明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