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升中。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祥博。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建敏。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史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明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胜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明伦。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建光。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巨夫。
委托代理人:董利湖、吴梦梦。再审申请人孔升中、郑祥博、汤建敏因与被申请人林明华、李胜夏、张明伦、郑立宪、包建光、郑巨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孔升中、郑祥博、汤建敏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孔升中、郑祥博、汤建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孔升中、郑祥博、汤建敏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