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6090号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院56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俞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晓猛,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杜玮婷,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敬风,被告杜玮婷之夫,1963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中盛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师。
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年世豪公司)与被告杜玮婷(以下简称姓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年世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军、杨晓猛,杜玮婷的委托代理人陈敬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年世豪公司诉称:杜玮婷为涉案房屋的业主,该房屋所在小区由柏年世豪公司负责供暖。自2004年-2005年供暖季至2012年-2013年供暖季,杜玮婷未给付供暖费。故柏年世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杜玮婷给付上述九个供暖季的供暖费50533.2元。杜玮婷辩称:杜玮婷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采取分户计量的方式收取供暖费,但到目前为止该房屋尚未实现分户计量。在实现分户计量前,杜玮婷有权拒绝柏年世豪公司的供暖服务,因此杜玮婷认为自己与柏年世豪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杜玮婷不同意柏年世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0日,杜玮婷与北京柏宇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宇兴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7.16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的采暖方式为采暖和生活热水分户计量,按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同年11月3日,柏年世豪公司、杜玮婷和柏宇兴业公司签署《京城雅居物业管理公约》承诺书,各方同意按照《京城雅居物业管理公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公约约定小区为燃气锅炉供暖,供暖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如采用分户计量方式供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用热量收费。承诺书签订后,柏年世豪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但杜玮婷未给付涉案房屋自2004年-2005年供暖季至2012年-2013年供暖季的供暖费。另查,涉案房屋目前尚未采取分户计量的方式进行供暖。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京城雅居物业管理公约》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柏年世豪公司与杜玮婷之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柏年世豪公司向杜玮婷提供了供暖服务,杜玮婷应给付柏年世豪公司供暖费。杜玮婷以涉案房屋未按售房合同约定采取分户计量方式收取供暖费为由拒付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玮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00四年—二00五年供暖季至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供暖季的供暖费五万零五百三十三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杜玮婷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甄玉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莉
代理
审判员 巫 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