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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20号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志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志强;韩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航。委托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强,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韩淑梅,女,194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强、韩淑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龙腾公司、**强、韩淑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龙腾公司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原告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且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合作协议》约定的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龙腾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告**强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函》中未约定管辖,而原告与被告龙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被告龙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原告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告龙腾公司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同时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合作协议》约定的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强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被告韩淑梅认为,被告龙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原告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告龙腾公司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韩淑梅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依据与被告龙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提起诉讼,而原告与被告**强、韩淑梅之间的《保证函》系基于《合作协议》而签订,故本案应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至于三被告所称有关管辖权约定的条款系格式条款的主张,因《合作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自愿签订,该管辖条款中亦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约定,故三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强、韩淑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强、韩淑梅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