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邢某某,男,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斌 来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邢某某,男,汉族,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