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8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文化街2号。负责人区矩英。委托代理人林兰燕、吴文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务庄华泰光源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被执行人颜作文,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务庄司普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
被执行人:颜兴华,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务庄华泰光源电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元、利息782.79元及以32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15875‰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颜作文、佛山市南海务庄司普朗照明有限公司及颜兴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颜作文就本案和解方案进行商谈,已初步达成共识,被执行人同意在2013年10月31日前清偿欠款。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周 森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搜索“”